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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遵循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